男子盗取公司共享电车电池价值超180万,获刑14年警示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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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盗窃共享电单车电池的案件。被告男子因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案件经过 2020年9月,男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电单车城市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销售该公司共享电单车电池1803块,从中获利39.3万元,价值74.89万元。 2023年3月,男子离职后,于同年4月至6月期间,伙同他人分三次盗走该公司存放于某库房的3284块共享单车电池,经鉴定,共计价值180.79万元。 法院判决 2024年10月28日,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1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下发后,男子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9月1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此案再次提醒我们,共享经济领域需要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也警示人们,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获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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